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機械設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71號上訴人保證責任屏東縣榮泓果菜生產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楊煜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崑盛 間請求返還機械設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71號民事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登輝
法官蘇姿月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書記官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