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8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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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847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章勝源 、 丁美月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章勝源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