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02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智堯 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 律師選任辯護人 洪世崇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智堯提出新台幣柒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巷○○弄○號。
理由本件被告張智堯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7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縣鳳山市○○街○○號4樓。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洪培睿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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