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財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財管字第56號聲請人臺北縣政府交通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乙○○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提出聲請狀,並敘明欲聲請事項及法條依據為何。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