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4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487號聲請人 莊婉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㈡陳報相對人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