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14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99年度基小字第1434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9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玖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法院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