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2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428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㈠貳萬柒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㈡壹拾壹萬貳仟叁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捌仟伍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計收違約金新台幣貳仟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