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虎小字第11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秉毅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玖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陸
佰柒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蔡碧蓉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