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祥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祥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祥福因犯強制性交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6年8月17日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王祥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卷附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陳慧珊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附表:受刑人王祥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年6月││├────────┼─────────┼─────────┼─────────┤│犯罪日期│104.04.03│104.04.03││├────────┼─────────┼─────────┼─────────┤│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4年度偵│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296號│字第3296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05年度侵上訴字第│││事實審││21號│21號│││├────┼─────────┼─────────┼─────────┤││判決日期│106.04.11│106.04.11││├───┼────┼─────────┼─────────┼─────────┤││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06年度台上字第│││││21號│2452號│││├────┼─────────┼─────────┼─────────┤││確定日期│106.04.11│106.07.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6年度執│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959號│字第32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