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6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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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8630號債權人 陳清添 住臺中市○○區鎮○街○○號4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允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發票人為何人?債務人是否為「蔡允文」?抑或「漢
翔實業」?若為漢翔實業,該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應一併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