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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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7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曾璟璇 訴訟代理人 張旺順 被告 葉翊湘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後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刑事訴訟(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00號),已於民國103年1月7日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2月10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文章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容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饒佩妮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