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16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謝明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簡松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簡松華發支付命令,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受讓之系爭債權,前經讓與人取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8年度促字第60268號支付命令執行名義。現聲請人重複聲請發支付命令,無權利保護之必要,不應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