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2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惠菱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劉麗瑛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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