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818號債權人 曾哲政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聰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並提供請求之利率為若干之相關資料到院。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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