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不動產信託行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8號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敏峰 間撤銷不動產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據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476,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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