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905號原告 林博賢 被告 林旺隆 雲林縣○○市○○路○○○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