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902號原告 林至肮 訴訟代理人 王至德 律師被告鉅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峻安 被告 黎倍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