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93號原告韋頡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伶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485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5,148,4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9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485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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