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債務人 陳勝祝 代理人 陳昭成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勝祝自民國112年7月19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或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第56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更生程序旨在促使債務人自力更生,使債務人得於盡其能力依更生方案清償債務後免責,而獲重生之機會,債務人應本其更生之誠意,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故法院為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是否屬實、債務人是否已盡力清償,本得依上開規定命債務人提出相關文件。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此亦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52號裁定自民國111年10月6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8號受理在案。嗣司法事務官製作債權表公告周知,並於112年6月12日以南院武111司執消債更康字第258號函命債務人提出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及更生方案,該函於112年6月29日送達債務人之代理人;債務人於112年7月4日具狀表示因心臟疾病及腳疾不良於行無法工作,目前處於無業狀況,礙難提出更生方案,請求轉為清算程序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52號及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8號卷宗核閱屬實。是依上情,因本件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且未遵守法院之命令,致更生程序無從進行,已符合消債條例第53條第5項所定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及同條例第56條第2款所定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而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情形。故本院依上開規定,爰裁定本件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三、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53條第5項、第56條第2款、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消債法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2年7月19日下午5時公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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