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248號聲請人 陳乃榮 即 陳俊吉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司法事務官蔡明賢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00024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ND-4563-011000002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ND-4564-211000003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ND-4565-411000004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ND-4566-611000005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ND-4567-811000006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ND-4568-011000007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ND-4569-111000008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NE-1535-6110000009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NE-1536-8110000010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NE-1537-0110000011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NE-1538-1110000012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NE-1539-3110000013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NE-1540-0110000014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NX-759-0176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