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53號上訴人即被告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偉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好幫手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億1280萬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