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24號原告 胡志煌
胡伊萍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念儂 律師
陳奕安 律師 陳鴻元 律師被告興隆寺法定代理人 陳明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上、分別占地約1,000平方公尺、362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則該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49,214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8,400元/㎡×1,000㎡)+(土地公告現值8,147元/㎡×362㎡)】,至訴之聲明第2、3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349,2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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