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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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9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姵綾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姵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姵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4月、6月、6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於民國102年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於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0年度簡字第26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於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1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於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2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於100年間,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桃簡字第14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4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1年3月確定;再於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6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與上開各罪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上開聲請意旨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執行卷宗所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24日法務部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