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2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協隆 即合呈土木包工業相對人即債務人弘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寄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伍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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