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0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健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健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健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李健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是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所犯附表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芳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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