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2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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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1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283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嘉榮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
1年2月23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43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