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212號上訴人優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朝樑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 律師複代理人 林銘龍 律師被上訴人威力工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作君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周祖民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