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丙○○被上訴人即被告信義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即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5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