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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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234號原告乙0000000
-00原告甲0000000
RO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 律師被告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