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3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字第3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竹簡字第34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福男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5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福男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關於「不是很衝當你遇上我的時候我保證我會讓你爽」之記載應更正為「不是很衝當你遇上我的時後(候)我保證我會讓你爽」、第10行關於「你給我抓的時候你就知道」之記載應更正為「你給我抓到的時候你就知道」、第11行關於「我講白了」之記載應更正為「我講白的」、倒數第3行關於「使 張勝福 心生畏懼」之記載應更正為「使張勝福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黃福男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㈡檢察官固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惟並未主張加重其刑,
且均未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本院不能遽行認定被告為累犯並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恐嚇取財未遂、竊
盜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被告不思理性處理糾紛,竟率爾傳訊、出言恐嚇,行為殊值非難;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考量本件犯罪所生危害程度,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述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戴筑芸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583號被告黃福男男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0
巷00號(現另案於法務部○○○○○○○苗
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福男前因恐嚇、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9月14日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因不滿張勝福向警方檢舉其販賣毒品(此部分業經偵查中),竟於111年8月9日至同年9月19日間,先後以其持有之行動電話中通訊軟體LINE及Messenger傳送訊息:「你對我做什麼事你知道燒我我會加碼送回去走這喬(著瞧)」、「還是你問他要請二分局的請他出來講還是我老大 天寶 打電話去請他」、「晚一點出來你沒資格叫我去死啊要死是你啦」、「不是很衝當你遇上我的時候我保證我會讓你爽」,復以語音恫嚇張勝福「你給我抓的時候你就知道…今天撞你撞不到你,明天撞你撞得到…我講白了,等你不會動了,你就知道誰厲害了…拎北就給你約殯儀館,殯儀館看你要去嗎?」等將加害於張勝福之生命、身體之明示與暗示文字及語音,使張勝福心生畏懼。嗣因於同年10月3日晚間8時9分許,至張勝福之住處門口窺探,張勝福因恐黃福男付諸實行,遂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勝福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黃福男對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勝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及Messenger文字對話紀錄、語音檔案及譯文等附卷可佐,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黃福男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檢察官周文如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以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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