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514號
原 告 莊媁鈞
被 告 鄭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三年度偵續字第四一0號
強制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因對其為強制行為,侵害其自由權,請
求損害賠償等語,然被告否認有強制行為,而其所涉強制之
犯罪嫌疑,現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
偵續字第410號案件偵查中,被告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
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
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