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273號
原 告 北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梅
被 告 濬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濬顯
被 告 永磐 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
2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4,365元,該項裁定已於104年4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並有卷存之答詢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足憑,依上規定,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