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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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35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賢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