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5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皓謙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0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皓謙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陳雯珊法官吳元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