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子晃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藥事法案件(101年度偵字第2993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9932號被告許子晃違反藥事法一案,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03年2月21日期滿。扣案之爽樂持久液等(101年度白保字第3871、3872號),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許子晃因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陳列偽禁藥罪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1月16日以101年度偵字第25163、2993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由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2年2月22日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224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告確定,且其緩起訴期間已於103年2月21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署上開101年度偵字第29932號偵查影卷、102年度緩字第999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等全卷無訛。
(二)本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為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101年度警聲搜字第2175號偵查影卷第11背面、12頁),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白保字第3871號扣押物品清單1件在卷可稽(見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53號執行卷宗第2頁),是聲請人聲請將附表一所示之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相符,此部分應予准許。
聲請意旨係誤引上開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為聲請依據,而漏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雖有未恰,然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確均得單獨宣告沒收,業如前述,本院自不受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仍得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裁定沒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附此敘明。
(三)又法院於本件所得審酌者,僅止於檢察官聲請意旨所指陳之扣案物可否宣告沒收而已,故就緩起訴處分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自以檢察官所認定之事實為準。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觀諸本件被告緩起訴處分書之內容,並未提及扣案附表二所列物品,且附表二所示之物,係他案被告董 育昌 所提出查扣,與他案被告歐昇國際有限公司及被告 董育昌 之101年度偵字第25163、25240、29932號不起訴處分內容相關,況附表二編號2、3、5所示物品,業經檢察官發還董育昌具領,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4月24日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1件在卷可參(見102年度緩字第999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第23頁),是附表二所示物品並非本件許子晃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範圍,依上說明,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方鴻愷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附表一┌──┬────────────┬───┬──────┐│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綠騎士持久液檢驗報告│1張│101年度白保│├──┼────────────┼───┤字第3871號││2│銷貨帳冊│1本││├──┼────────────┼───┤││3│進貨帳冊│1本││├──┼────────────┼───┤││4│現金帳冊│1本││├──┼────────────┼───┤││5│路易16持久液資料│2張││└──┴────────────┴───┴──────┘附表二┌──┬────────────┬───┬──────┐│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藥品(怡提思乳暈紅嫩霜)│2瓶│101年度白保│├──┼────────────┼───┤字第3872號。││2│進貨憑單資料│1本│又左列編號2│├──┼────────────┼───┤、3、5業經││3│出貨單資料│3本│檢察官發還董│├──┼────────────┼───┤育昌具領,有││4│藥品(爽樂持久液)│195包│上述103年4│├──┼────────────┼───┤月24日扣押(││5│光碟│1片│沒收)物品處│││││分命令可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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