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432號聲請人三貝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代理人 尹純孝 律師相對人蜜蜂工房藝能製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9年度司票字第143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1│98年3月11日│562,085元│98年3月31日│98年3月31日│CH0000000│├─┼───────────┼───────────┼───────────┼───────────┼────────┤│2│98年3月11日│200,000元│98年4月20日│98年4月20日│CH0000000│├─┼───────────┼───────────┼───────────┼───────────┼────────┤│3│98年3月11日│200,000元│98年5月20日│98年5月20日│CH0000000│├─┼───────────┼───────────┼───────────┼───────────┼────────┤│4│98年3月11日│100,000元│98年6月20日│98年6月20日│CH0000000│├─┼───────────┼───────────┼───────────┼───────────┼────────┤│5│98年3月11日│100,000元│98年7月20日│98年7月20日│CH0000000│├─┼───────────┼───────────┼───────────┼───────────┼────────┤│6│98年3月11日│100,000元│98年8月20日│98年8月20日│CH0000000│├─┼───────────┼───────────┼───────────┼───────────┼────────┤│7│98年3月11日│100,000元│98年9月20日│98年9月20日│CH0000000│├─┼───────────┼───────────┼───────────┼───────────┼────────┤│8│98年3月11日│100,000元│98年10月20日│98年10月20日│CH0000000│├─┼───────────┼───────────┼───────────┼───────────┼────────┤│9│98年3月11日│100,000元│98年11月20日│98年11月20日│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