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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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40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被告 李岳霖 律師(即 謝禎恩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24,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尚不足新台幣14,6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