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5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呂和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零壹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呂和謙於民國104年1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12月12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新臺幣(下同)1,039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28,303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5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呂和謙463│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點│││103662│0000000000│12月13日││九九│││元│994│起│││├──┼───┼─────┼──────┼──────┼───────┤│003│新臺幣│呂和謙463│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282880│0000000000│12月13日││九九│││元│994│起│││├──┼───┼─────┼──────┼──────┼───────┤│004│新臺幣│呂和謙463│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484234│0000000000│12月13日││點九九│││元│994│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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