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40號上訴人 陳建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炳輝 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肆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薛月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