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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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權利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346號聲請人 黃鎮華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北區辦事處處長 莊翠雲 副局長 陳官保 上列聲請人因張藍捷與相對人間確認土地權利人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為同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並非國有財產局所管理之土地,相對人就該土地所為之處分即不應使其有效,原裁定應更正回復原告建物登記資料,爰依法聲請更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本件張藍捷與相對人間確認土地權利人事件之當事人,就本院所為裁判自無從聲請更正,且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所為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更正,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林玉蕙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