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3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3249號上訴人即被告 紀硯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324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硯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紀硯文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對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249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4年11月7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