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184號聲請人 何家恩 法定代理人 劉瑋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尚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李漢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