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39號上訴人 李桂鳳 被上訴人 陳茂清
陳義太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黃曉薇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1,149,8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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