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查閱帳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695號原告 謝璧卉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黃建雄 律師 蔡志宏 律師被告順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宥嘉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劉建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文書資料,由原告或原告代表被告選任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抄錄方式查閱。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定。原告起訴原請求:「㈠、被告應提出附表二之簿冊文件置放在被告登記所在地(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或工廠辦公室(高雄市○○區○○路○○號)由原告或原告代表被告公司委託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抄錄方式查閱。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88號卷【下稱審訴卷】第3頁),嗣變更聲明為:「被告應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文書資料,由原告或原告代表被告選任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抄錄方式查閱。」(見本院卷第153頁),核其變更前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為被告之監察人,本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並得由伊及伊代表被告選任之律師、會計師查閱、抄錄或複製如附表一所示之簿冊文件(下稱系爭文件),惟被告經函催猶不提供系爭文件予伊,爰依公司法第218條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變更後之聲明。
二、被告則以:伊已未實際營運且僅有租金收入,歷年財報均經股東無異議審議通過,且被告現由檢查人檢查業務中,難認原告具查閱之正當性及必要性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於民國105年1月18日起即任被告之監察人,有被告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見審訴卷第19頁至第21頁),而於原告任期108年1月17日屆滿後,被告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猶未改選監察人,是依公司法第217條第2項,原告自可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監察人就任為止,而被告亦自認原告確為其目前之監察人(見本院卷第155頁),則原告自可依其身分行使監察人之法定權利。
㈡、按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為監督公司業務,依法即具查閱公司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之「檢查業務權」,該等權限自不因公司實際營運與否、帳目繁簡及股東曾否就財務資料為異議而受限縮,是被告徒以其長年未有營業事實,遽稱原告對其並無業務檢查權、帳冊查閱權,或抗辯無查閱必要性等節,均無可採。
㈢、公司法為強化公司治理及投資人保護,雖另設有「檢查人」之監管機制,並賦予檢查人可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之權限,然檢查人與監察人就公司業務、財務之查閱權限既非全然一致,且二者也具有不同功能,難認公司可因其正受檢查人檢查,即拒卻現任監察人行使其檢查業務權,是被告辯稱目前被告亦已由檢查人檢查被告帳務,難認原告檢查必要性云云,亦不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司法第218條請求由原告或原告代表被告選任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抄錄方式查閱系爭文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晨暘【附表一】┌─────────┬───────────────────────────┐│年份│簿冊文件│├─────────┼───────────────────────────┤│104年1月1日至10│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收││7年11月31日│入與支出明細帳(總分類帳)、財產目錄、營業報告書。傳票│││簿、進銷項原始憑證(如發票、收據)、期間往來銀行活期存│││款、綜合存款及支票存簿存摺、銀行往來明細資料。│├─────────┼───────────────────────────┤│備註│應提出之文書存放位置包含但不限於:│││一、被告登記所在地:高雄市○○區○○○路○○號。│││二、被告工廠辦公室:高雄市○○區○○路○○號。│└─────────┴───────────────────────────┘【附表二】┌──┬─────┬───────────────────────────┐│編號│年份│持有順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文件名稱│├──┼─────┼───────────────────────────┤│1│104年1月1│「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日至107年│現金流量表」、「收入與支出明細帳」(總分類帳)、財產目│││11月31日│錄、營業報告書、傳票簿、進銷項原始憑證(如發票、收據等││││)、期間往來銀行活期存款、綜合存款及支票存簿存摺、銀行││││往來明細資料│└──┴─────┴───────────────────────────┘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