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3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廣羿(原名胡宥鈞)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廣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廣羿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10年9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4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胡廣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6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受刑人於110年9月30日送監執行後,於112年4月14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601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2年4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60190號)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忠衛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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