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陳雅珍
陳逸超 陳逸靜 陳逸建 陳秀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淑華 律師被告 侯文樟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葉逸如
法官楊展庚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庭禮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