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6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楷葳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楷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楷葳先前(一)於民國107年間販賣第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7年度訴字第57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確定(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撤緩字第144號裁定撤銷緩刑);(二)於107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北地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74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三)於10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本院)108年度簡字第619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四)於109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96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其後上開(一)至(三)所示案件,並由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6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再與上開(四)所示案件接續執行(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110年10月11日入監執行後,已由法務部於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98191號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八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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