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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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字第14號再審原告 黃煜樹 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 律師
黃雅萍 律師再審被告龍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玉柱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五號)、九十九年四月六日本院判決(九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九二號)及一00年一月二十一日本院判決(九十九年度再字第一五號),以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五號判決、本院九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九二號判決及本院九十九年度再字第一五號判決等,主張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規定,專屬本院管轄,先予敘明。
二、按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八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認本院九十九年度再字第一五號民事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再審事由,核係指摘原確定判決:⑴認定「再審被告標得之廠房建物當然包含系爭『動力電纜
線』在內,系爭『動力電纜線』之所有權,應歸屬於再審被告。『電氣電力控制系統(含變壓器)一組』不含『動力電纜線』」者,判決之理由與證據相矛盾。⑵認定「『系爭電纜線材』與『電氣電力控制系統』輔助之對象均係『系爭工廠』,系爭電纜線材並非電氣電力控制系統之從物或成分」乙節,違背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之主從物定義。⑶認定「再審原告提出之台電公司營業規章、審查原則、裝置規則、及大學館藏大專用書『工廠供電』之相關章節等,僅屬坊間教科用書、營業規則、審查原則、裝置規則,並非證書及與證書有相同效用之物件或勘驗物等」為不當,而就上開台電公司的營業規章、審查原則、裝置規則等規則未予適用者,適用法規顯有錯誤。⑷認定「縱認電氣電力控制系統具有使用價值,亦無從認系爭電纜線,即為電氣電力控制系統拍賣效力所及之從物」乙情,違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後段及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六款規定,其適用法規亦顯有錯誤云云。
四、然查,再審原告主張之上開事由,與再審原告前以本院九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九二號判決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五號判決,均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再審事由,而提起本院九十九年度再字第一五號再審之訴時,所主張之再審內容大致相同,此經比對本件再審理由狀、再審準備書狀與九十九年度再字第一五號乙案之再審起訴狀(本院九十九年度再字第一五號卷第七頁至第二十頁)者自明。對照再審原告自陳:「部分再審事由於九十九年度再字第一五號一案中已主張,但關於台電規章部分,在該案是以之作為『發現新證物』之再審事由,本件則以之作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等語明確(參見本審卷第九五頁)。是本件再審原告就同一事實,於前一再審程序係主張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款之再審事由,而在本件再審之訴則轉而主張:「因原確定判決有『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按即第二款事由),且未審酌所發現之「台電公司營業規章、審查原則、裝置規則、及大學館藏大專用書『工廠供電』之相關章節等證物(按即第十三款事由),此部分亦屬於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而觀諸再審原告於前後二訴訟提出之主張及陳述並無本質上差異,僅係將屬於第二款及第十三款再審事由之事實,改列為第一款再審事由之事實、理由而已,應認再審原告於前後二訴訟所主張者仍屬同一事由。準此,本件再審原告主張之同一事由,既經本院九十九年度再字第一五號以其無再審理由而判決駁回,並說明再審原告上開事由不可採之理由,揆諸首開規定,再審原告自不得再以原確定判決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同一事由,對於本院九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九二號判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五號判決,及駁回其再審之訴之本院九十九年度再字第一五號判決,更行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茲再審原告再就同一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難認其訴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尤乃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