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繼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繼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繼字第2號聲請人 劉桂林 送達代收人 董智威 上列當事人聲請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因未據聲請人提出聲請人之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及委任董智威代理辦理聲明繼承程序之委任狀等書面資料,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四日裁定命聲請人於六十日內補正前述文件,且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三日送達聲請人,此見卷附送達證書即明。茲因聲請人逾期迄今猶未補正前揭事項,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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