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73號原告 方瑞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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